2、参保女职工患不明原因的 “急腹症”在省直医疗、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使用医疗保险IC卡按医疗保险病人收住院后,又被诊断为“异位妊娠”的(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政策结算。从确诊“异位妊娠”之日起,转办“异位妊娠”治疗住院(其他内容与本款的1相同)。
3、参保女职工患不明原因的“急腹症”在省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非生育保险定点)就医,使用医疗保险IC卡按医疗保险病人收住院后,又被确诊“异位妊娠”的,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按医疗保险政策结算。从确诊“异位妊娠”之日起,本医疗机构对此具备诊治条件的,使用现金转办 “异位妊娠”治疗住院,其发生的医疗费,出院后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报销;不具备诊治条件的,转到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险IC卡住院(其他内容与本款的1相同)。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患妊娠滋养细胞疾病(不享受生育津贴)就医的,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医疗保险病人诊治和结算(确诊前的医疗费按生育保险政策结算),并每月将诊治的患妊娠滋养细胞疾病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据此将其生育备案编码注销,如计划内再妊娠需重新办理生育备案手续。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生育并发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出血(未足月)及其他并发症就医的,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医疗保险病人诊治和结算。
(五)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同时需治疗其他疾病的,住院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门诊现金结算,并按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对待,出院后按规定办理冲减个人帐户或报销手续。
(六)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疾病需住院或正在住院,同时需“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办理或转办“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期间治疗疾病的医疗费门诊现金结算,按住院费用对待,出院后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对于转办“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其门诊医疗费按本次疾病住院对待)。 “分娩或终止妊娠”出院后,因该疾病需继续住院治疗的,于“分娩或终止妊娠”7天后,再使用医疗保险IC卡转办疾病住院,其发生的医疗费与上述治疗疾病的医疗费按同一次住院对待,起付标准只负担一次(本次转办疾病住院的起付标准,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
(七)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意外伤害(有意自伤或他伤除外)引起的意外“分娩”或终止妊娠就医的,在省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现金结算,然后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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