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创业服务。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及其他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咨询、创业指导与策划、创业培训等服务;对创业初期的小企业提供财税、法律事务、劳动保障、外贸等代理服务以及政策咨询、管理、融资等服务。独立创办企业并注册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贷款额2万元、贷款期限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三)加快信息网络建设。继续实施“国家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加快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建设。重点推动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开发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四)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参与建设以企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信用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及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实现与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用服务的协调联动。
(五)加强担保服务。要针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建立和完善市、区两级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商业性担保公司,鼓励发展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担保行业自律性组织。
(六)加强市场开拓服务。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产品展销促销活动。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对外投资、引进外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境外申报知识产权等方面,与大型企业享有同等参与权。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收费管理。全市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凡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实行公示制度,亮证收费。
(八)实施民营经济“百星工程”,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加快制订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办法,从科技、市场、规模、速度、效益、贡献、成长等多方面综合制订中小企业评价体系,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100家民营明星企业,使政策向“百星企业”聚焦;加快培育一大批自主创新能力强、核心竞争力高、市场前景广、发展速度快、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跨越式发展。
八、加强中小企业统计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