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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贯彻《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意见的通知

  (三)大力发展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都市工业园,引导中小民营企业向园区集中。继续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都市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办〔2004〕85号)提出的各项政策,对企业取得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各园区可以从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
  (四)支持中小企业制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市知识产权局要积极开展专利信息发布,数据库制作与更新、检索查询、技术转让、法律咨询等多项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专利技术信息。对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采取特殊扶持政策,凡年度申请10年以上中国专利的中小企业,可提前资助专利申请费。
  (五)鼓励中小企业争创名牌。对产品商标在国内注册,总部及生产地在我市,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湖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10万元的专项奖励。同时获两项奖项的,按最高级别予以奖励,不累计奖励。
  六、加大中小企业人才支持力度
  (一)积极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我市中小企业接受的博士研究生,可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博士研究生资助费使用管理问题报告的通知》(武政办〔1999〕189号)的规定,申请博士资助经费。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西湖海峡两岸高科技产业园内的中小企业,引进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不出园区。凡属我市中小企业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经过认可的高级操作技术人才以及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骨干人才,其配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子女可随调、随迁。市人事、劳动社保局要进一步简化人才引进手续,及时予以办理。
  (二)为中小企业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服务。市、区劳动和人事部门及职业介绍、人才服务、劳动派遣机构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人事规划、人力资源管理、职称评定、薪酬管理、员工招聘、派遣管理、社会保险等服务。
  (三)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市人事局、市经委及所属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实施面向中小企业职业经理人的“银河培训工程”;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参加市委组织的领导干部调训或干部自选培训;完善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开发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和教材。
  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一)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和制度化建设,建成以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为核心,以社会各类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支撑的全市性、全方位的服务体系,形成规范有序、良好互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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