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进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对产品市场前景好、暂时又无力购买设备的中小企业,租赁公司可帮助购买所需的设备,并以支付租金为条件,将设备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转让给企业。
四、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一)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仅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和很行汇票担保、信用证担保予以风险补偿。
(二)加强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担保机构必须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经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及时向其报送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告。
(三)担保机构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骗、套取财政资金。如有违反,由市财政局、市经委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偿资金,永久取消其中申请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担保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一)中小企业在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三项经费、科技人员进修及职称评定、出国(境)、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大型研究中心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经市以上科技行管理部门认定和税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对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二)建立和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继续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与发展步伐的通知》(武政办〔2000〕63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涉及市属权限内征收的有关规费,可视其建筑物使用性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为降低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成本,提高其综合服务能力,由同级财政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数额按在孵企业(含当年毕业企业)当年所交纳的地方各税总额,加上上年度毕业企业当年所交纳的地方各税总额的50%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