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实施清洁生产、品牌创建、国际市场开拓、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委负责确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立项支持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提供。企业(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提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额度一般控制在80万元以内,并且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以银行贷款为主投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提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再给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除外。
(四)企业收到无偿资助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并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国有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和其他非股份制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三、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一)加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建立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银行就推出符合中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对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中小企业具体情况的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支持。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输,贷款支持额度最高可达到信用证金融的80%;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额度最高可达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支持额度原则上可达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
(三)银行审核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可根据中小企业的实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四)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培育一批行业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到国外上市。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开展中小企业在海外上市的遴选和推介服务。
(五)努力开展产权融资。完善武汉产权交易所功能,使其成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产权融资平台。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向香港企业资产及股权交易所申请挂牌交易,通过转让企业资产及股权引入资金或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