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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车辆执行院前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放行,准予其使用平时禁止通行的道路。在赣州市辖高速路段通行时,免收赣州市医疗急救中心急救车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在市中心城区执行任务时不受停车位的限制并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八条 在灾害救援、特殊病人运送受阻时,可以启动110联动程序,开辟专用通道或者护送,保证急救通道畅通。

  第二十九条 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旅游景区、游泳场馆和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医疗急救技能培训。积极探索建立应急救护志愿者制度。

  第三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院前急救宣传,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职工急救知识培训,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应当根据急救体系建设的需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更新急救车辆和临床检查、诊断、抢救治疗的仪器设备的配置。无法证明其身份或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伤病员,其急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院前急救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助用于急救网络建设。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专职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先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对院前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因急救站拒绝市医疗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不出诊,或因接诊医院不及时抢救、拒绝收治市医疗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症伤病员,造成病人延误抢救诊治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擅自开展院前急救、争抢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接诊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并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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