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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院前急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赣州市院前急救通信传输平台由120呼叫中心、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和GPS定位系统等计算机网络组成。市医疗急救中心建立中心服务器和120呼叫中心,急救站建立通信网络终端,通过允许的传输方式实现通信数据联网。

  第十六条 通信部门应当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畅通,并及时为市医疗急救中心提供所需的通信网络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供电部门应当保障院前急救通信网络的安全供电。

第四章 实施救护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应当立即向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呼救。

  第十九条 急救站实行24小时应诊和首诊负责制。急救站应当保证急救车及车载设备状况良好,保证及时出诊。接到呼救后,3分钟之内从急救站出车,急救半径在8公里以内的,力争在15分钟内到达患者驻地。

  第二十条 出诊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负责救护现场、救护途中的医疗活动,填写院前急救病历,并及时移交给接收伤病员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 接诊医院的医护人员不得拒收急救站派送的病人或者相互推诿。

  第二十二条 在抢救和护送中,如发现伤病员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医疗急救中心的120呼救电话录音和急救站收到的出诊指令应当保存一年。

  第二十四条 急救站在医疗急救工作中,对有危害社会治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需要提供法律安全保护的伤病员,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五条 接受医疗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医疗急救费用和病人抬送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的病人,市医疗急救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参保单位,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部门应根据市医疗急救中心的有关证明,报销或者支付病人的医疗急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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