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医院的急救资源进行医疗急救;
(二)负责病伤员的院前救治、转运和途中监护,合理分流危重病人;
(三)负责协调与接诊医院急诊科之间的关系,建立通畅的急救绿色通道,使伤病员得到及时救治;
(四)遇突发性、重大公共事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系统联合行动,实施对重大传染病、新发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群死群伤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护;
(五)负责全市各级医疗单位急救专业技术人员急救知识的培训;
(六)承担城镇职工、工矿企业和群众性急救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任务。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急救站的设置条件和标准。市内医疗机构申请设立急救站的,需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运行。
第十条 急救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市医疗急救中心的指挥、调度、管理,承担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工作;
(二)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三)制定医疗急救预案,负责急救信息资料的登记、保存、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院前急救的管理人员、医护人员、调度员、驾驶员、担架员,应当参加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院前急救知识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急救站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社会医疗急救药械、设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配备急救指挥车。每个急救站至少配置2部急救车。急救指挥车和救护车应当按照规定配置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医疗急救标志及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急救车专门用于院前急救,不得随意调用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三章 通信保障
第十四条 120急救电话是院前急救的唯一特殊服务号码,其它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或公布“120”等其它形式的急救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