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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以下情况为A级不良记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应以记录:
  1、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拉人、挂靠、允许他人挂靠、出卖图签的;
  3、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浮动幅度超过20%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浮动幅度超过40%,压价竞争的;
  4、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勘察设计的;
  5、为建设单位出阴阳图纸,与建设单位签阴阳合同的;
  6、勘察原始记录弄需作假的;
  7、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或根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
  8、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9、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承揽项目没有进行项目登记备案或没有进行分支机构备案的。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没有取得施工图审查认定证书而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失效的;
  2、施工图审查机构超过认定审查范围的进行审查的;
  3、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仍存在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或严重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
  4、对超限高层没有经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接受委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5、施工图审查机构或其审查人员对发现的不良记录不予记录的。
  (三)建设设单位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为B级不良记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况应以记录:
  1、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按规定报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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