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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工作的通知
(深财会〔2009〕18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9〕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市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年度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工作已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备及执业证书更新时间
  2009年4月30日前。
  二、书面材料报送地点
  深圳市财政局办事大厅8号(会计)窗口。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福田图书馆附楼。
  三、报送范围
  我市2009年4月30日前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
  四、年度报备步骤
  (一)变更备案。
  1.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在年度报备前,须确保执业证书登记情况、本所实际情况以及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www.acc.gov.cn)网上信息三者内容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应先完成变更备案。
  2.会计师事务所日常变更备案经我局受理后,应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前提交网上变更备案。
  (二)会计行业管理网基本信息报备。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可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在“基本信息报备”功能中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分所填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备案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三)书面材料报备和执业证书更新。
  1.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表(附表1)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情况表(附表2)。
  2.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附表3)。
  4.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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