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三、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1.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二)办理程序
属于自主享受,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但是有关合同、收入证明、发票存根等资料应留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四、我市农村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符合条件的给予营业税减免
(一)相关政策规定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仅限于免税期内用于购建、扩建、修缮医疗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备和购建、修缮医疗设备等支出的医疗服务收入。
“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的执行时间,以该医疗机构作“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鉴定之日起计算;对未作“营利与非营利”性质鉴定的,从2002年11月1日起计算。
减免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得高于经核实的支出金额;当年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支出大于当年医疗服务收入的,其差额可在次年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直至免税优惠期满为止。
(二)须报送的书面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份;
5.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试业)证;
6.纳税申报表;
7.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减免营业税支出明细项目表;
8.购建、扩建、修缮医疗业务用房及其附属设备和购建、修缮医疗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减免营业税的受理期为纳税人作“营利或非营利”性质鉴定之日起,期满一年后的次月;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属于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须将上述书面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五、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一)相关政策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