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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意见


  二、区别情况,分类管理

  各类农业产业化项目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是我市发展现代农业的载体,完全按照农业生产用地管理,不受用地比例限制。其中,因为发展工厂化、现代化农业的需要而进行硬底化的项目,需经农业部门审核,并报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二)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中,对于第一类未将地面硬化,不属于永久性建筑,土地非永久性固化,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可恢复为农用地的,可视为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由农业部门审核,国土房管部门备案。

  (三)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中,对于第二类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其用地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可不征收为国有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布置,经农业部门审核后,到国土房管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的报批程序

  (一)申请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单位,需提交项目地址和面积、四至范围(测量图)、土地权属、项目类型、生产品种、配套设施用地布局(其中需标注拟按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范围和面积)等材料,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区(县级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农业产业化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二)区(县级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核发批文的同时,抄送一份给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办单位向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申办用地备案或报批手续。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及时办理,对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以区(县级市)农业部门的审核文件作为备案;对按照农用地管理的配套设施用地,以区(县级市)农业部门的审核文件作为备案,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对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配套设施用地,应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快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08〕1023号)组织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报批,备齐材料,按程序上报。

  (三)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所需农用地转用和占用耕地指标统一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统筹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用地可单列向省申请统筹解决。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生产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在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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