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广州市农业产业化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意见
(穗国房字〔2009〕156号)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各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级市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按照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现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粤发〔2007〕1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用地的若干实施意见》(粤国土资(利用)函〔2003〕47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的内涵及其管理原则要求
(一)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是指进行农业生产必需的设施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种植大棚或水产养殖舍、农科试验基地、排灌渠、机耕路(原则上路宽不超过4米)和畜禽养殖场内的道路等。
(二)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相关附属设施,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将地面硬化可恢复为农用地的农产品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例如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晒场、堆场、绿化隔离带、简易的农资仓库和农具棚舍等配套设施,不属于永久性建筑,土地非永久性固化,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第二类是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厂房、疾病防控设施、仓储用房、农产品质量检测用房、科普培训场地等。
(三)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应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占地面积应与实际生产需要相一致,其中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按农村建设用地管理的用地面积占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因项目类别而不同,其中,蔬菜、花卉类项目不得超过6‰,种苗类项目不得超过8‰,水产养殖类项目不得超过4‰,畜禽养殖类项目不得超过8%,且要尽量利用荒山荒坡地建设。
(四)农业生产设施和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性质和范围确定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禁止以建设配套设施为名占用土地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