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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二十六)建立符合市场体制要求的收入分配机制。允许和鼓励拥有特殊才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以技能和知识产权入股,并参与收益分配。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重奖。对荣获国家级名家、名师、名角、名主持、名记者、名编辑、工艺美术大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可优先评选,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津补贴。

  (二十七)建立民间文化队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在各类表彰评奖和文化交流方面,民间艺术团体、民间艺人享有与国有文化事业单位及其成员的相同待遇。

  (二十八)建立文化人才供求信息网和高级文化人才数据库,逐步推进艺术人才成为自由职业的步伐,推动文化人才中介市场建设,为人才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大力培育文化经纪人队伍和演出经纪机构,造就一批有影响、有特长的文化经纪名人和演出经纪机构,使之成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六、奖励政策

  (三十)原创的影视作品,获得国际电影节金像奖、金棕榈奖、金狮奖、金熊奖,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 200 万元的奖励。

  (三十一)原创的影视、演艺等作品获得国内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飞天奖、金鹰奖、文华奖、骏马奖、群星奖、梅花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五个一工程” 奖,给予获奖单位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工艺美术作品被国家征集收藏的,给予个人一定量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二)新闻作品、文学作品、社科类作品和工艺美术作品,获国家级大奖的,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

  (三十三)动画影视原创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相应定位的主频道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15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2000 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相应定位的主频道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800元 /分钟、三维动画片12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十四)影视作品、文艺作品和专题节目,在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黄金时段首播,按 10000 元/20 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第一频道非黄金时段首播及其他相应定位的主频道首播的,按8000元/20 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广播剧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相应定位的主频率播出的,按10000 元/20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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