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政策
(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优惠政策,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的具体优惠政策执行。
(九)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项目,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规定。
(十)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鼓励和吸引国内大型文化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来我区从事文化产业开发。投资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新办文化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 年内继续用于该企业扩大再生产。
(十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三、投融资政策
(十三) 组建自治区文化产业投融资公司,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要求,负责重点文化项目等文化设施建设和大型文化活动投入,承担贷款担保等责任。
(十四)鼓励文化产业单位充分运用市场运作方式筹措发展资金;允许文化产业单位以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本金参与文化产业领域投资经营。支持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信誉度好、有实力的文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积极推介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
(十五)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含民族文化贸易和民族文化用品生产等),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利率优惠。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文化产业发展特点的贷款融资方式和相关的保险服务。
(十六)自治区确定的重大文化产业建设项目,应纳入政府信用平台贷款项目计划之中,并按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十七)自治区及各地级市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制定文化产业投融资项目指导目录,并利用各种媒体加以推介。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立项、报建、用地手续、配套建设和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依法保护项目业主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