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第三十九条 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应当建立生鲜乳生产者、收购者、运输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条 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发现奶牛养殖者和生鲜乳收购者、运输者、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盟和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举报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盟举报邮箱地址:xamnyb@163.com,举报电话:0482-3992915
乌兰浩特举报邮箱地址:wlhtshitiankai@126.com,举报电话:8299192
科右前旗举报邮箱地址:mdh8296636@163.com,举报电话:8398669
扎赉特旗举报邮箱地址:jhy@163.com,举报电话:0482-6122610
突泉县举报邮箱地址:tqnyb@163.com,举报电话:0482-5177797
科右中旗举报邮箱地址:kyzqhgjh@163.com,举报电话:0482-4131013
阿尔山市举报邮箱地址:maojs1971@163.com,举报电话:0482-7122511
盟农场局举报邮箱地址:zhangshaojun.ko@163.com,举报电话:0482-3990373
接到举报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应当完整记录、保存并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答复;职权范围内的立即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的及时移交到相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各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对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等进行督查,受理各方面的举报等。
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鲜乳运输车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收回生鲜乳准运证明,同时通报有关乳制品加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