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兴署发〔2009〕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将《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日
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6号令)、《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8〕106号),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鲜乳,是指奶牛直接产出的牛奶。
第三条 在兴安盟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以及监督管理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生鲜乳运输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和销售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五条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旗县市农牧(畜牧)业局负责奶牛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的生鲜乳,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