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采矿权市场建设。全市所有拟建矿山必须依法依规逐级上报,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采矿权出让。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制定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补偿方案、完成资产评估等前期准备工作。采矿权出让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不设限制条件,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实行有偿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除外)。
(2)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各地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严禁越权审批或变相越权审批。实施矿山整合或储量动态监测后,实际开采规模与发证权限不一致的,要按发证权限完成采矿登记资料的移交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格按《规划》要求规范行政行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编制《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将《规划》实施列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对各级政府的国土资源目标考核内容。
(二)有效保障,切实落实《规划》实施资金。各地要积极筹措《规划》实施资金特别是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创建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资源补偿费返还、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等多种措施,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法,开展矿产资源开发长效管理。各地要依法打击无证勘查、盗采盗挖和非法选矿等违法行为,对一矿多点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要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执法等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采矿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明确责任,加强《规划》的组织实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区域规划的实施工作,根据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及时调整矿山布局,对影响重点工程施工和造成严重视觉污染的矿山依法予以关停。发改、经济、旅游、安全监管、公安、财政、交通、林水、环保、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规划实施的配合工作,确保《规划》各项目标顺利完成。
附件:1. 2010年省政府下达矿山数控制指标分解表
2. 2008年杭州市实际矿山情况表
3. 2010年杭州市矿山整合目标分解表
4. 2006-2010年省政府确定需治理废弃矿山任务分解表
5. 2008年底前已治理废弃矿山情况表
6. 2007-2009年杭新景(杭千)、杭徽沿线矿山整治任务分解表
7. 2008年已整治杭新景(杭千)、杭徽沿线矿山情况表
8. 2006-2010年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指标分解表
9. 2008年已创建省级绿色矿山情况表
附件1:
2010年省政府下达矿山数控制指标分解表
地区
| 萧
山
区
| 余
杭
区
| 富
阳
市
| 临
安
市
| 建
德
市
| 桐
庐
县
| 淳
安
县
| 总计
|
矿山数
| 44
| 49
| 118
| 73
| 85
| 44
| 54
| 4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