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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布达拉宫保护办法

  第八条 布达拉宫保护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九条 布达拉宫门票等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并及时足额上缴自治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并用于布达拉宫的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布达拉宫门票。

  第十条 布达拉宫保护工作实行专家咨询制度。

  对布达拉宫实施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重大保护工程,应当事先经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布达拉宫的文物保护工程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对布达拉宫实施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重大保护工程,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对布达拉宫实施的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投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布达拉宫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由布达拉宫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布达拉宫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树立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布达拉宫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影响布达拉宫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在布达拉宫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布达拉宫保护规划,其建筑面积、高度、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布达拉宫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在布达拉宫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建设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布达拉宫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影响布达拉宫观瞻的大型广告。

  第十七条 布达拉宫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布达拉宫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严格控制火源、电源,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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