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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75%、退休职工85%。

  五、认定程序

  门诊规定病种实行认定发证制度。认定工作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认定时间、认定程序及相关事宜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对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放《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证。

  六、参保人员就医管理

  门诊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实行定点就医。经认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条件的参保人员,每年只允许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须持医保IC卡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血友病门诊治疗用药为抗血友病球蛋白〔因子Ⅷ〕、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Ⅷ或Ⅸ,相关治疗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完成。

  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期限为12个月,并根据治疗原则要在12、24、36周进行复查HCV RNA,符合用药条件的可继续用药,不符合用药条件或不进行复查的,应停止用药。

  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期限为首次明确诊断后60个月。

  七、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门诊规定病种实行定点管理。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医保定点三、二、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自愿承担门诊规定病种服务。自愿承担门诊规定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须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定服务协议,接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管理,并按协议规定协助医保中心做好门诊规定病种的信息上传以及参保人员管理等工作。鉴于血友病及慢性丙型肝炎患者人员较少,为便于管理,其门诊规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暂定为1~2所。

  2. 承担门诊规定病种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对患者门诊就医情况详细记载,处方要单独装订、保管。经治医生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3.享受门诊规定病种待遇的患者门诊一次开药量为一周,七十岁(含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病情稳定且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门诊一次开药量可放宽为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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