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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2006]431号)



各市、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5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治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桂价格[2006]16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抗肿瘤药品补充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2006]235号)中公布的阿霉素、长春新碱两种药品所有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全部改按发改价格[2006]2559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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