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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08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工作通知

  6.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报告或无法表示意见报告的。
  7.一年内在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8.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对于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B类和C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沪财会[2005]129号文的有关要求,全面复核鉴定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四、主管财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年鉴程序。
  (一)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A类单位和D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通知其参加年鉴,并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见附件1)的形式予以通知。对经鉴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为A类的单位,还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证书编码规则见附件2)。对于整改结束后仍被鉴定为D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建立完整的会计诚信档案,记录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会计主管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并选择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二)申请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主管财政机关应要求其在2009年5月31日前,按照沪财会[2005]129号文的有关要求,填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见沪财会[2005]129号),并提供相关资料,提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变动申请。主管财政机关审核鉴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后,将鉴定结果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对于经审核鉴定升级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的单位,主管财政机关还应同时颁发《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
  (三)对于未提出等级变动申请或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等级变动申请的B类单位和C类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五、年鉴工作于2009年6月30日结束。主管财政机关应在2009年6月30日前将年鉴结果输入“上海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六、主管财政机关应根据财政管理职责,设立相应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鉴定和管理。
  七、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鉴是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操作,严格把关,确保年鉴质量。同时,年鉴工作还应尽量结合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验收及其他日常会计管理工作一并进行。
  八、各级财政部门应以正式发文的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参加年度鉴定,严格按照以上要求做好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年度鉴定工作。

  附件:1.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
  2.A类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编码规则。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附件1:
财政(分)局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鉴定通知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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