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本市完善教师工资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缩小区县之间、学校之间教师工资差距,推进全市教师工资水平均衡化。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审计机关依法对义务教育经费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统计部门对区、县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或者批准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
本市健全和完善教育公建配套制度。新建居民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八条 新建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划布局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学校拆迁后有关学生的就学。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教师组织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各类培训。
第三十一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聘任校长。
第四章 均衡发展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完善义务教育经费财政转移支付的制度,加大对财力薄弱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支持和引导区、县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义务教育经费的差距。
义务教育经费转移支付的方案,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市级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