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大项目由市局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决定后续资金的划拨。
第十九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项目专人负责制;
(二)按项目要求配足项目的县级配套经费;
(三)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中期、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协助组织验收,督促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组织申报有关科技奖等。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合同规定足额自筹项目经费;
(二)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全面完成项目目标;
(三)接受市局、项目所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计划项目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五)及时进行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市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县级农机管理部门。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局提交书面报告。
对需两年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之前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价制度:建立项目所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信用评价机制。市局每年对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和项目到期验收(结题)等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公布结果。对考核结果差的单位,取消下年度的推荐项目资格。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范围:由市局批准立项、获得市局项目经费资助并签订项目合同书的项目,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按研究内容和技术指标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申请:
(一)申请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农机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市局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市局相关处室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撤消或终止通知。
(二)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3.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明细表及相关财务凭证;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三)项目经费审计报告的要求: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项目经费、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验收前已产生的销售收入和利税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
(一)验收分工:项目申请验收的材料由项目所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局相关处室,市局相关处室审查后,由市局相关处室组织和主持项目验收。
(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与项目有关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验收内容,项目验收以签订的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
(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市财政补助款、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二)资金使用规范,按照合同要求做了大量研究与探索工作,但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的项目,可按结题处理。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农机局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市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对验收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六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项目终止处理或没有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承担市局新的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机局负责解释。
附件1
No:
宁波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二○○九年制
填 报 说 明
1.此表适用于向宁波市农机局申报市农机科技推广项目。
2.填表前,请先仔细阅读《填写说明》。
3.项目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加盖单位印章。
4.行业分类是指:种植、畜牧、林特、水产等。
5.技术来源是指:自有技术、引进推广技术等。
6.申请表须附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2份,可行性报告内容要按编写提纲撰写,并用A4纸打印,于左侧装订整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