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由实施征地拆迁的政府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人30平方米的基本住房。原被拆迁住房面积超出基本住房面积的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
实施征地拆迁时,政府应严格落实征地公告、告知、听证、确认等程序,确保征地补偿标准、补偿费用分配公开透明。
将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
(三)按省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规定,纳入规划的受灾县(市、区)城镇批次用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可用正式批复的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审核意见或立项文件为依据挂帐,在三年内完成挂账项目,利用新增耕地核销挂账。
(四)按照国务院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指导意见及法律政策,我省确定了因灾失地农民返乡安置实行“以人为本,就地、就近、分散安置”的原则。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调整承包地必须依法进行。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发挥主动防灾减灾职责,认真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制。要强调领导责任,明确分管责任,落实工作责任,抓实直接责任,追究失职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加强重大地质灾害点的排查、调查工作,落实有效的防灾措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要求建设、水利、交通、农业、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强防灾能力建设。一是要建立群测群防新机制。各级政府要及时明确责任人、监测员,将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人员、经费上使本项工作有保障。二是要不断提高群测群防的科技含量。采取专业技术监测,使当前以“人盯”为主的监测手段向“机器报警”、“自动预警”为主的监测手段转变。三是进一步加大市、县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投入,力争在2009年全面建立健全地震灾区地质灾害监测防治管理机构,充实工程技术力量。四是加强基层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的防灾培训,采用多种方式在灾区群众中普及防灾知识,提高群众识灾、报灾、避灾和防灾的意识与能力。
(三)加大地质灾害应急排危除险和避让搬迁实施力度。推行“政府引导、公助自投、群众参与、合力防灾”的新机制,加大对威胁分散农户的零星、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排危除险力度,通过政府补助的方式让受威胁群众主动参与防灾除险。同时,对纳入规划、需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果断采取搬迁措施,主动避让灾害隐患威胁。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加快治理工程实施步伐,严格项目招投标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项目资金监管。
(五)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一是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遵守报征土地时的承诺,备足资金,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是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凡是安置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用土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绝不容许拖欠、截留、挪用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坚决防止因征地发生群体性事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活动,妥善处理农村土地征收信访问题。三是切实做好批后实施监管工作。认真执行用地批后核查监管制度,以国家建设用地跟踪管理系统为平台,实时掌握各市(州)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情况,防止圈占、闲置、浪费土地,防止低效、粗放用地。
(六)加强“挂帐”管理,坚决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一是原则上不再采取“挂帐”方式补充建设占用的耕地。二是2009年各市(州)要全面开展补充耕地挂帐项目实施工作,多方筹措资金,全力组织、加快进度,所有挂帐项目年内必须开工建设,确保年内完成以竣工验收项目的新增耕地核销80%以上的挂帐指标。要加大考核检查力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七)进一步做好因灾失地农民返乡安置帮扶工作。一是认真落实因灾失地群众返乡安置帮扶方案,抓好灾区道路、电力、饮水等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工作,让每一户受灾群众返得回、住得下、有地种,有业就,安心重建美好家园。二是调整宅基地、承包地,必须依法进行,妥善处置其中的经济关系,防止产生矛盾。
三是大力开展灾毁耕地的复垦整理工作。此外,省里正在积极向中央争取失地农户宅基地、承包地调地补偿政策及资金,为全面根本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创造条件。
省建设厅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要求
一、前期情况
自2008年7月4日启动农村住房重建、10月7日启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以来,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09年2月3日,全省灾区永久性农房重建已开工114万户,占需重建任务的90.2%;全省城镇永久性住房重建已开工7.7万套,占需重建任务的18.8%,完成受损住房维修加固30.7万套,占需维修加固的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