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确保工程质量和重建安全。严格遵守关于工程质量的相关规定,严把工程质量关,严防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坚决杜绝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是严格监督检查。对项目安排不当、投资方向不符合要求及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收回投资、核减该地区、该部门安排投资的数额或暂停该地区、该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对行动迟缓、效能低下的,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及虚报冒领、铺张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的,要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提出了明确要求。重建工作要始终以既快又好为目标,把廉洁高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规范在先,预防在先,多设路标,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监管。做到“四个保证”:保证国家公共利益不谋私利,保证公开公平不暗箱操作,保证科学民主决策不个人专断,保证投资效益不放松工程质量,做到项目落成、干部不倒,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放心,群众满意。
一是不折不扣地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措施不力、行动迟缓的地方和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致使政策措施得不到及时落实,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各地政府的“一把手”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审批责任制。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腐败问题的,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一把手”和审批者的责任。
二是各地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地要切实发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的作用,相关部门之间应协作配合,形成合力,避免相互推诿、回避矛盾,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履职。调查问题不能只说现象,不下结论,不提处理意见。认真坚持和落实重大项目建设、大额资金拨付、大宗物资采购向同级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同步通报制度。
三是进一步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好事办好、好事办快的原则,加快审批、设备购置、资金拨付、现场施工速度。各地要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快灾后恢复重建进度。对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前期工作不主动、计划不周密等人为因素造成时间延误,致使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改变招标方式的,对相关责任人要实施行政效能问责。
四是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认真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到项目审批、工程规划、资金管理、质量监理等情况尽可能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拓展公开方式和渠道,便于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公开透明、取信于民。
五是合理利用好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有的地方认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来得太容易,花钱大手大脚,没有认真规划,监管的意识、责任不到位。其实每一笔资金都来之不易,都凝聚着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全国人民乃至国际友人的殷殷爱心。各地要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切实用好每一笔捐款、每一笔拨款、每一笔贷款。
六是严肃查处灾后恢复重建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灾后恢复重建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快查严办重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和重大项目安排、违规干预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等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查处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和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阳光重建”、“廉洁重建”。
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地位既要体现在保证项目的实现上,也要体现在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上,“既快又好”,二者不可或缺,这是对执政能力和领导艺术的考验。
省民政厅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要求
一、前期情况
抗震救灾进入恢复重建阶段以来,全省民政系统按照“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和“加快重建步伐,提前完成任务”的总体要求,朝着既定目标推进各项工作。
(一)落实补助政策,推进农房重建。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和加固维修资金补助范围、对象和补助标准,并在基层组织开展了发放工作。针对农村五保对象住房倒损情况,将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的6.9万散居五保供养对象及灾区倒塌和严重受损敬老院纳入农房补助范围,为保护受灾五保对象的合法权益、改善五保供养基础设施提供了有力保障。目前全省已投入农房重建和加固维修补助资金28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