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在本市境内:
--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发生地面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时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运行中发生与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人员伤亡;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相撞事故;
--外国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
--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发生飞行事故。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统一指挥、分级响应;
明确职责、快速反应;
常备不懈、资源共享。
1.5 飞行事故分级
飞行事故等级根据人员伤亡情况以及航空器损坏程度确定。飞行事故的时间界限是从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所有人员走下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时间界限内,所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航空器损坏,必须与航空器运行有关,才能定为航空器飞行事故。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飞行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飞行事故(Ⅰ级)、重大飞行事故(Ⅱ级)、较大飞行事故(Ⅲ级)、一般飞行事故(Ⅳ级)。
1.5.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死亡人数在30人(含)以上;
(2)重伤人数在100人(含)以上;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0人(含)以上;
(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5)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1.5.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死亡人数在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
(2)重伤人数在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
(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人民币;
(5)航空器损坏,其修复费用5000万元人民币(含)至1亿元人民币。
1.5.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较大飞行事故:
(1)死亡人数在3人(含)以上10人以下;
(2)重伤人数在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
(3)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人(含)以上,10人以下;
(4)航空器报废、失踪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且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