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价检[2005]181号)
各市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建立健全价格举报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价格举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价格举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举报,价格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予以受理: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