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换发《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9]1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加强服务价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
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二○○九年三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换发新证。为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09式《服务价格监审证》(以下简称《监审证》)从2009年3月1日起正式启用,06式《服务价格监审证》于2009年6月停止使用。各级物价部门接此通知后,于2月底前,到省局领取09式《监审证》。
二、《监审证》换发范围及对象:凡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在辖区内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属于政府行为、使用税务票据,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按照自愿有偿提供服务,并列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
三、《监审证》的换发,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办理,即“谁管理,谁发证”。
四、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
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规定,各级物价部门在换发《监审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