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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的通知

  五、培训的考核和发证
  (一)考核
  学员完成培训后,需参加统一组织的书面考核和现场考查。
  (二)发证
  全部课程合格者,由上海市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颁发“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证书”。
  六、培训的组织管理
  本次培训由上海市教师教育工作办公室组织和协调,上海市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具体承担培训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教师培训机构具体负责检查督促工作。
  七、培训的相关规定
  1.已经获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或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的“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可以不再参加本次培训。
  2.已经参加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师资培训中心和上海市同类特殊学校的教师自培基地组织的相关培训但未考核的教师,可以免修相关课程,但仍需参加考核。
  3.2010年开始,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担任特殊教育教师工作的教师,除应具有教师资格以外,还应参加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
  4.新从事特殊教育相关工作的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应在新任工作一年内完成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

  附件: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课程、学时表

  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课程、学时表

课程

类别

课程名称

学时

考核方式

备注

 

专业

理论

1.特殊教育概论

24

考试

 

2.弱智儿童的心理与教育/听力障碍儿童的心理与教育/视力障碍儿童的心理与教育

24

考试

根据所在学校的类别选择

3.特殊儿童行为矫正

20

考试

 

4.特殊儿童医学基础

20

考试

 

 

专业

技能

5.特殊儿童康复基础

24

考试

 

6.特殊学校课堂教学

24

考试

 

7.辅读学校教育教学实践/聋校教育教学实践/盲校教育教学实践

 

现场考查

根据所在学校的类别选择

合计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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