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颁布实施配套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为做好即将修改颁布的《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实施工作,现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颁布实施配套工作任务分解表》(以下简称《分解表》)(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按照《分解表》所列工作事项和任务要求,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颁布实施配套工作任务分解表》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颁布实施配套工作任务分解表
(2009年2月5日)
一、《条例》配套性文件制定
序号
| 名 称
| 起草情况
| 文件类别
| 实施时间
| 完成时间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拟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 备 注
|
1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 制定
| 局发文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4月底
| 市容处
| 环卫处、景观处
| 明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职责,建立街道(镇)层面的监督考评机制。
|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
|
2
| 上海市市民市容环境卫生公约范本
| 制定
| 局发文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3月底
| 社宣处
| 市容处、环卫处
| 明确居民市容环卫行为规范,提升各方责任意识。
| “决定”第一条第三款
|
3
| 上海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清洗保洁管理规定
| 制定
| 市政府发文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4月底
| 市容处
| 质监中心、协会
| 细化清洗保洁的责任主体,明确清洗保洁的具体标准和要求,落实管理责任。
| “决定”第二条
|
4
| 上海市景观灯光设施规划
| 制定
| 市政府发文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4月底
| 景观处
| 规划处
| 明确景观灯光设施设置的区域,提出设置指导意见和有关要求。
| “决定”第三条第一款
|
5
| 上海市景观灯光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 修改
| 局发文
| 半年内实施
| 9月底
| 景观处
| 科信处
| 明确景观灯光设施设置的体量、规格、结构和照明亮度等技术定量指标,规范设置活动。
| “决定”第三条第一款
|
6
|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
| 制定
| 市、区政府发布
| 半年内实施
| 9月底
| 景观处
| 规划处
| 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细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 “决定”第四条第一款
|
7
|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 修改
| 局发文
| 半年内实施
| 6月底
| 景观处
| 科信处
| 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体量、形态、规格、结构等技术定量指标,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活动。
| “决定”第四条第一款
|
8
| 上海市招牌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 制定
| 局发文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4月底
| 景观处
| 法规处
| 建立本市招牌设施管理规范,明确管理主体、管理要求、管理措施、设置标准等管理内容。
| “决定”第四条第二款
|
9
| 上海市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 制定
| 局发文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4月底
| 景观处
| 科信处
| 明确招牌设施设置的部位、位置、体量等技术定量指标,规范设置活动。
| “决定”第四条第二款
|
10
|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拆除补偿标准
| 制定
| 局发文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4月底
| 景观处
| 财务处、法规处
| 明确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拆除后的具体补偿原则、标准,以及补偿操作程序。
| “决定”第四条第五款
|
11
| 上海市城管执法暂停违法行为人通信工具号码使用管理办法
| 修改
| 局发文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3月底
| 执法协调处
| 执法监督处、总队
| 明确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停止通讯工具使用强制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
| “决定”第五条第四款
|
12
| 上海市城管执法暂扣物品处置管理规定
| 修改
| 局发文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3月底
| 执法协调处
| 执法监督处、总队
| 暂扣的操作规范,暂扣物品的保管规范、处置方式和处置规范。
| “决定”第六条第二款
|
13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实施细则
| 制定
| 局发文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4月
| 环卫处
| 科信处、财务处、执法协调处、执法监督处、许可处、废管处、总队、水管处
| 建立运输处置费单列的监管机制;明确结算凭证使用的方法;明确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和正常使用电子信息装置的条件、要求;对需吊销许可证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具体界定;明确城管执法部门移送吊销许可证案件的操作程序;明确市绿化市容部门吊销许可证规范。
| “决定”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等
|
14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指导价格的确定
| 制定
| 局与市物价部门联合发文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3月
| 环卫处
| 废管处、财务处
| 明确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政府指导价格。
| |
15
| 上海市城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修改
| 局发文
| 半年内实施
| 6月底
| 执法监督处
| 执法协调处、组织处、监察室、总队
| 明确过错责任追究对象、范围、方式及规范程序等。
| “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16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修改
| 局发文
| 半年内实施
| 6月底
| 法规处
| 组织处、监察室
| 明确过错责任追究对象、范围、方式及规范程序等。
| “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17
| 关于上海市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范围的通知
| 修改
| 市政府发文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3月底
| 市容处
| 景观处、水管处
| 明确主要道路(河道)、景观区域(水域)范围。
| “决定”第十五条
|
18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事项梳理(执法手册)
| 修改
| 文件汇编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3月底
| 执法监督处
| 执法协调处、总队
| 梳理处罚依据,提高执法依据适用的正确性,汇总处罚依据。
| 《条例》相关条文
|
19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 制定
| 局发文
| 与《条例》实施同步
| 4月底
| 执法协调处
| 执法监督处、总队
| 规范自由裁量权,细化、分解罚款数额。
| 《条例》相关条文
|
20
|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
| 修改
| |
| 10月底
| 法规处
| 各相关处室
| 细化条文含义和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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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上海市集镇和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94年市政府发布)(修改草案稿)
| 修改
| 规章
| | 6月底
| 环卫处
| 法规处、废管处
| 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模式,增设管理要求,提高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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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05年市政府41号令)(修改草案稿)
| 修改
| 规章
| | 6月底
| 法规处
| 执法协调处、执法监督处、总队、水管处
| 明确区县城管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扩大执法范围,调整执法权限与事项,提高强制保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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