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或者补充协议视情节给予通报处理,违规行为涉及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全额追回:

  (一)有下列情形涉及违规费用累计10000元以下的:

  1、对参保人员检查、治疗、用药或选择医用材料不符合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多收费的;

  3、不按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使用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

  4、不按社会保险限定的剂量开药、出院带药或不按医嘱或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检查、治疗及配药的;

  5、以各种方式引导参保人外购药品、材料等医疗卫生物品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涉及违规数量累计10人次及以下的:

  1、采取分解住院、重复住院等违规手段增加医疗保险住院人次及费用的;

  2、不按有关要求及规定安排参保病人住院、出院或转院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提供相应医疗服务,或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外配处方服务的;

  4、不如实填报参保病人自费费用明细的;

  5、串换诊疗项目或药品的;

  6、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日常医疗费用审核或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影响劳动保障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

  本条所列情形由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后主动向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的,不作通报处理,但所涉及的违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予以追回。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或者补充协议暂停医疗服务协议1-3个月。违规行为涉及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涉及违规费用累计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情形涉及违规数量累计11人次以上的。

  (三)年度内因违规被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两次以上的。

  (四)定点医疗机构违规使用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非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或者补充协议解除医疗服务协议。违规行为涉及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医疗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