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四)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医院等级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未提供以上材料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一级医疗机构处理。
(五)上年度《卫生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医疗机构运营情况调查表》。
(六)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
(七)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上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社会保险费转帐凭证。
(八)非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的医疗机构,还应提供取得当地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证明材料和所在及相邻街(镇)居住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参保人数与定点医疗机构数10000∶1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按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总体规划。根据参保人数和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动态变化,确定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受理申报时间。
第十一条 审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布通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发布开展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集资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分批次开展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工作。
(二)申报登记:在发布通知后30日内,符合申报定点资格范围和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进行申报登记,并按规定递交有关资料。
(三)申报受理及资料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经原申报途径告知医疗机构。
(四)现场考查:在受理期限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已受理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组成员及被考查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现场签名确认考查结果。
(五)集体评审:在现场考查后10个工作日内,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查的基础上,结合其近1年来的经营情况,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集体评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