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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增收的意见

  (十二)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建设。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加大农村牧区公共财政支出,保证各级财政对农牧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加大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的投入,提高各级政府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牧业投入的比例,提高农牧业生产力,提高农村牧区公共服务水平;加大土地整理复垦投入力度,每年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拿出10亿元,整理复垦土地8万公顷以上,提高耕地质量,扩大耕地规模,促进增产增收。继续推进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以上工作由财政厅牵头,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十三)大力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要逐年加大专项资金投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牧区的直接贷款,重点用于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推广应用新技术、吸纳当地农牧民就业补贴,落实好减免农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快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推进农牧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健全农村牧区流通和服务体系,加大对产业化经营的激励和扶持力度,每年开展农村牧区种养大户、用工大户考核评比活动,对业绩突出、带动力强的大户给予资金奖励或以奖代补;对各类合作组织、个体运销大户、涉农涉牧经纪人和专业协会以及科技、信息、购销、储运等环节的中介服务组织,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到2010年农牧民人均来自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要达到55%以上。(以上工作由农牧业厅牵头,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十四)加大扶贫开发力度。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全区每年确定300个重点扶持的嘎查村,每个嘎查村一次性投入不少于100万元的财政扶贫资金,各级政府要按规定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建立扶贫资金正常增长机制。以整村推进与连片开发、产业化经营相结合的方式,促进贫困农牧民持续稳定增收。对边境地区和生态环境恶劣、基础设施差、就地扶贫投资大、效益低的农村牧区,实行移民搬迁扶贫,重点地区实施集中连片搬迁。继续将少数民族聚居区、革命老区和兴安盟等地区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的重点,集中财力、物力,采取综合性措施予以大力扶持。(以上工作由扶贫办牵头,财政厅、发改委、农牧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十五)大力推动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政府要成立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输出、保障、维权等工作。建立全区农村牧区劳务公共信息平台,不断提高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确保各级政府有组织的新增劳动力转移就业率在2009年、2010年分别达到40%和50%以上。加大政府投资力度,扶持吸纳农村牧区劳动力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加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和劳务基地、劳动力市场、劳务经纪人和建筑劳务分包队伍建设。将进城务工农牧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对进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牧民工,给予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扶持。对“零转移就业家庭”,要实施专项援助。要做好返乡农牧民工创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使返乡农牧民工得以平稳有序转移就业。(以上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农牧业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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