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减轻个体私营企业税费负担。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工商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今后国家营业税起征点如再有调整,我区将执行最高限额。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改造和剥离办社会职能;积极开展石油、电信、交通、金融、市政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领域的改革,全面推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宾馆、培训中心、医务所、食堂、物业管理等经营性项目的企业化改制,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入股。(以上工作由发改委牵头,工商局、财政厅、地税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五)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发展水平。进一步完善促进中小企业的引导调控、融资贷款、社会化服务等相关政策体系,努力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为着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难贷款的问题,各国有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抓紧研究制定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贷款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降低贷款门槛,增加贷款规模;要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尽快重组做大呼和浩特商业银行,积极支持包商银行增设分支机构,推进鄂尔多斯、乌海城市商业银行和东胜区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扩大营业范围;继续推进旗县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抓好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试点和推广工作;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扩大注册资金规模;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用足用好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充分发挥引导扶持作用。(以上工作由经委牵头,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突出发展县域特色产业和与大中城市、工业园区配套衔接的产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结合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强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完善县级财政体制,提高县级可用财力。尽快建立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快以煤炭、矿产、森林开采加工为主导产业的资源型城市转型,促进非资源产业增加值比重大幅度提升。(以上工作由发改委牵头,经委、财政厅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七)认真落实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着力抓好创业基金设立和建立健全创业信用担保体系等工作,引导和扶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和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等人员自主创业。凡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信用担保资金和贴息资金。对创业带动就业贡献大的人员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要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牧民工初创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加大税费优惠力度;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上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财政厅、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