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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农牧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牧业投入保障制度,调整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信贷投放结构,保证各级财政对农牧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大幅度增加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大幅度提高政府土地出让收益和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用于农牧业的比例,大幅度增加对贫困农村牧区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入,形成财政支农支牧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大支农支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新机制,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牧区,引导农牧民对直接受益的公共设施投资投劳。健全农牧业补贴制度,逐年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完善农牧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继续推行“一卡通”支付方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全地发放到农牧民手中。健全农牧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耕地、水域、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农牧业物种资源的激励机制。今年要落实国家扩大内需对农牧业投资的硬配套任务,按照要求加大“四项补贴”力度,努力整合现有涉农资金。
  (四)建立现代农村牧区金融制度。按照建立现代金融制度的要求,创新农村牧区金融体制,放宽农村牧区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牧区金融体系。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要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牧区服务网络,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其他金融机构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牧区的信贷投入。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贷款发放。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牧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牧区特点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牧区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旗县联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牧民服务主力军作用。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优化农村牧区金融环境,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牧区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牧区有效担保物范围。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牧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今年要加快发展信用协会、信用合作社等信用合作组织,积极探索扩大农牧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推广农牧户小额信贷和农户联保贷款,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牧业保险办法。
  (五)健全农村牧区民主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农牧民在旗县、苏木乡镇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农牧民的联系。深化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增强苏木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嘎查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嘎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推进嘎查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农村牧区法制建设,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牧区依法治理。今年要认真做好嘎查村“两委”换届工作,推动农村牧区民主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积极发展现代农牧业,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一)抓好粮食和畜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在粮食生产方面,稳定播种面积,科学合理布局,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不断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力争列入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集中打造东部嫩江、西辽河流域和西部黄河流域两大粮食核心产区,通过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化、农业科技等综合措施,在节约水资源、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到2015年全区实现新增百亿斤商品粮能力,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新贡献。在畜牧业方面,大力实施百万奶牛、百万肉牛和千万只肉羊高产创建工程。今年,在54个旗县场开展百万亩粮油高产创建活动,力争启动新增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工程;以提高牲畜个体生产性能为重点,在全区35个旗县建立优势奶牛、肉牛和肉羊生产基地,实行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管理,力争新建标准化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4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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