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匹配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匹配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匹配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匹配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匹配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支持。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
(一)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民口863计划)项目;
(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
(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撑计划)项目;
(四)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平台建设计划)项目;
(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自然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匹配资金采用无偿拨款方式投入。
第八条 匹配资金经费投入原则上按照国家实际拨付的项目经费(扣除外拨部分)的10%计算,可主要用于劳务费支出,劳务费的使用标准和范围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预算编制要求的说明》执行。
第四章 匹配资金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申请匹配资金时,需按规定提供项目(课题)基本情况表、立项批文、合同任务书、经费预算通知、银行到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匹配资金实行审核制度,市科委负责匹配资金经费投入的审核、汇总等具体操作管理,匹配经费经市科委核定后,列入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五章 预算申报、审批及调整
第十一条 市科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匹配资金经费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审核匹配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后,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并报经市政府提请市级人大批准后,批复至市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