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9]第00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的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按照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现对《
国家重要科技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办法》〔沪科(2003)第075号〕进行修订,请按照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保障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按照本市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上海市地方匹配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匹配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
第三条 匹配资金使用原则为:
(一)匹配资金属政府财政资金,应按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匹配资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市科委根据本市承担的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编制预算。
第四条 市科委负责对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的匹配资金进行审核,并编制匹配资金的年度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