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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旅游宾馆业发展的意见


  ⑵鼓励旅游宾馆创建品牌。对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商誉、专利等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⑶鼓励新建旅游宾馆。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达到60%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30%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⑷鼓励中小旅游宾馆发展。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中小旅游宾馆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军转干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旅游宾馆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旅游宾馆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旅游宾馆,可向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照顾。中小旅游宾馆企业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免征营业税;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⑸鼓励绿色旅游宾馆建设。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的,自项目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⑹提高旅游宾馆业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

  ⑺鼓励旅游宾馆外联。对联合或独立举办富有特色的文化节庆、旅游专题活动,招徕游客来镇旅游和引进大型会议、会展等,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

  2. 工作支持

  ⑴对新建旅游宾馆项目新列入市级以上(含市级)旅游重点项目的,在用地指标、基础配套、资金贷款等方面予以优惠。其中,对旅游业外资项目总投资在25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重点旅游项目,享受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镇发〔2005〕1号)的优惠政策。对全市旅游产业有重大影响的旅游宾馆项目,经市旅委会批准后,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予以扶持。

  ⑵旅游宾馆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出让工作由国土部门提供“一条龙”服务;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由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项目的立项、用地、工商、税务登记等报批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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