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换证工作不对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格式进行改变,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渔政处提出捕捞许可证书订购申请,由市渔政处统一订购。
(四)制定实施方案
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并于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水产办公室。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有序、分批地组织实施换证渔船实船登临检验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网上申请工作,有关分批实施计划应与本区县实施方案一并上报市水产办。要加强与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的沟通联系,做好证书审核及实船登临检验的各项工作。
市渔政处要做好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协调中国渔政指挥系统使用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要认真审核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确保《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要积极配合实船登临检验工作,要通过比对本次登临检验工作和“一船一卡”工作中采集的影像、数据资料,核实参检渔船的合法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水产办公室报告。
(五)其他
1、凡在换证工作时限内,因渔船买卖、更新改造、淘汰制造等原因需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在通过实船登临检验后,按《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予以核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2、凡在换证范围内渔船欠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须按规定补交费用后方可予以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3、凡在规定换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且不参加年审导致《渔业捕捞许可证》已失效的海洋渔船,或在换证期间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换证,不再继续从事捕捞作业的,原证书一律按注销处理,海洋渔船功率指标由市水产办公室收回。
以上情况由本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再次告知程序,由原捕捞许可证持证人及渔船其他所有人共同签署《告知承诺书》并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书》(见附件),一并上交至市渔政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书》有关内容不需录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
4、本方案中“海洋渔船”、“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未特指的均包括海洋中小型渔船在内。
5、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加强总结换证工作情况,并填写《2009年未换证渔船登记表》(详见附件),连同本区县《内陆(长江)渔船换证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市水产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