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通过登临检验的渔船,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要负责登记造册,说明情况,于登临检验工作完成后统一报市水产办公室。
(七)《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换发
经实船登临检验合格的渔船应在捕捞许可证换发前先行办理《渔船登记证书》及《渔船检验证书》的换发手续。《渔船登记证书》和《渔船检验证书》的换发工作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按审批权限予以办理。
(八)捕捞许可证申请
申请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捕捞辅助船除外);渔船实船登临检验记录。其中提供的《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应是经本次实船登临检验后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换发的证书。捕捞辅助船应在申请中如实填写辅助方式、辅助场所及时限。申请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需通过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证明公章。
换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姓名应与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姓名相符;《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申请人姓名应与渔船产权证书记载渔船所有人姓名相符,如渔船属2人以上共有的,按实际申请人姓名为准办理证书;以上持证人姓名均须与户籍证明记载姓名一致。
(九)旧证处理
属于换证范围的渔船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在发给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旧版功率凭证。
各单位要根据审核、审批权限负责收回并保管旧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旧版功率凭证。其中旧版海洋小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功率凭证在换证工作完成后统一上交至市渔政处。旧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各区县自行收回并负责保管以备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宣传告知
根据《通知》要求,为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换证工作平稳、有序、规范进行,实行宣传告知承诺制度。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要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公告工作。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渔民的告知承诺工作,要向每名符合换证条件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捕捞辅助船所有人)发放《告渔民书》并负责收回《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