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等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和程序审批。
(二)申请以工代赈资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等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和程序审批。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有关项目审批文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防洪设计标准为十年一遇及以上的河堤整治项目、单孔跨径大于20米的独立桥涵等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出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机构的咨询评估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或专家)的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凡申请列入市级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申请以工代赈资金的额度不应低于30万元,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了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前期工作,已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完毕相关审批;
(二)规划、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齐备;
(三)配套资金已落实,已具备开工条件;
(四)已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支付方案;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七条 凡河堤(坝)、桥涵等技术复杂的重要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并按规定实施工程监理。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以工代赈项目施工可以不招标。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与组织项目实施的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或项目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前款所称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管理与协调、承担工程建设、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质量及工期要求、质量监督检验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以及支付参建群众劳务报酬、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的约定。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将以工代赈项目计划内容通过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公告公示。
区县(自治县)乡镇政府应在收到以工代赈项目投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告公示有关项目情况。公告公示地点应是公众便于到达和查看的公共场所。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预期效益、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