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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以工代赈计划建议原则上每年编报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计划建议之外再行以其他方式报送项目和资金申请。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照审定意见编制完毕以工代赈年度分解计划,会签市财政部门后下达,并将分解下达计划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以工代赈专项计划后的7个工作日内,会签市财政部门转下达计划。

  (三)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后,分别在20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分解下达和转下达到有关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并将下达计划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下达后,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以工代赈年度计划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调整计划建议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在未获准审批同意前,不得先行实施。

  以工代赈专项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变更。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牵头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一)申请以工代赈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当编制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

  (二)申请以工代赈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防洪设计标准为十年一遇及以上的河堤整治项目、单孔跨径大于20米的独立桥涵等项目,均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后两类项目还应当编制初步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十五条 除国家有特殊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项目外,以工代赈项目由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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