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照国家要求,结合区县(自治县)建议;
(二)参考上年度计划执行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以规划为控制和指导,突出规模和集中连片;
(四)质量效益为先为重。
以工代赈项目按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工代赈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以工代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向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计划建议,分解下达全市以工代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转下达专项计划;按权限审批以工代赈项目;指导区县(自治县)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按规定向上级报送以工代赈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送本区县(自治县)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建议;分解下达本区县(自治县)以工代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转下达专项计划;按权限审批以工代赈项目;指导本区县(自治县)乡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项目实施;按规定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以工代赈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扶贫开发规划等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同级同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编制完毕后,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专项计划编制和报送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编制本区县(自治县)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建议,经按本区县(自治县)有关规定审定后,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结合各区县(自治县)报送的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建议,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市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和专项计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