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渝发改地[2009]202号 2009年2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通过投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吸纳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其劳务报酬,以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群众摆脱贫困的农村扶贫政策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以工代赈的市级以上的财政性资金。
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项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赈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以工代赈管理,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区域为经国家认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市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第五条 以工代赈资金主要投向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密切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包括下列领域:
(一)乡村公路建设、改造;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改造;
(三)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改造;
(四)基本农田改造;
(五)草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六)小流域治理;
(七)经批准的其他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
第六条 以工代赈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总体管理、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安排坚持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