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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2、严格对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及时跟踪国外食品安全动态,搜集掌握预警信息,及时通知企业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出或进入国门。

  (八)加强对清真食品的安全监管

  1、建立清真定点屠宰厂。分期分批在孟村回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较为集中的县(市、区)建立规模化的牛、羊、鸡清真定点屠宰场所。

  2、严格落实清真食品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严格按照规定条件,鼓励、支持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清真食品企业和饮食摊点,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的,不得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

  3、规范清真食品经营行为。在回族聚居区的城乡集贸市场,要专设销售清真食品的地段或摊位,并与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的摊位隔离设置,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

  4、加强清真食品监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不得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制度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化和检验检测制度

  加强食品标准备案管理,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积极采用先进的国际标准,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不断加强农产品、畜产品、果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市质监局要尽快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努力增加检测设备,强化检测手段,切实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切实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评估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食物链重点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对问题和隐患进行排查,加强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对重点食品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水平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安全性定期进行评价。发现可能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或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及时组织风险性评估和综合分析,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危害预测模型或食品安全评价指数,形成各部门间快速高效的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会诊会商。对发生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要进行预警性检查和风险预报。一旦发现问题,要果断处置,追根溯源,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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