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对重点品种的质量监控。对酒类、乳制品、乳饮料、面粉、儿童食品、熟肉制品、调味品、蜜饯等消费量较大的重点品种,要加大抽检频次,定期组织风险性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重点品种不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四)加强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严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食品店等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2、严格农产品市场准入。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上市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在包装上或附加标签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生产日期、产品合格标识等。
3、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食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食品市场准入、市场巡查、违法食品退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食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制度,按照政府、监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食品立即下架封存、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得再次流入市场。
4、加强重点区域的监管。对农村及城乡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食品专业市场、乡镇村庄的食杂店等重点区域要加大检查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农产品销售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严禁销售过期变质、有毒有害食品。
(五)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严格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深入贯彻《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宾馆饭店等餐饮单位要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不得购进、使用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食品;加强餐饮加工关键环节的卫生管理;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健康证明上岗。
2、严把食品卫生许可准入。严格对开办餐饮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审查,不符合卫生条件的餐饮单位一律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加强对卫生条件较差餐饮单位的监管,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要坚决取缔。
3、加强中小型餐饮和饮食摊点的监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中小型餐饮单位和饮食摊点卫生标准和规范。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小区附近划出特定区域,作为小饮食摊点的经营场所,卫生部门对达到卫生许可标准和要求的发放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营业执照。对达不到卫生许可标准的,一律予以取缔。对有固定经营门市,但经过整改仍不能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中小型餐饮单位和饮食摊点,由卫生、工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取缔;对主次干道两侧非特定区域经营的摊点,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