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养殖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认真做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做到动物出栏前,实施临栏检疫,对生猪屠宰实施驻厂检疫。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一律不得出厂、不得调运。
2、强化兽药(渔药)、饲料投入品监管。认真执行《
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严厉查处畜禽养殖环节违规使用“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及水产养殖环节使用孔雀石绿、乙烯雌酚、硝基呋喃代谢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违规违法行为。清查假劣、违禁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提高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科学性,降低兽药、违禁物质、禁用添加剂残留率。
3、加强畜(水)产品安全监测工作。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畜(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水)产品的检测职能,为畜(水)产品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强化检测人员培训,提高检测水平和能力。扩大畜(水)产品监测面和监测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1、强化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管。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对其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原材料来源、质量检验检测设备等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进行严格监管,凡不具备质量安全条件、未配备相应检测设备,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照。
2、强化对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购进原材料要实行检查验收制度,经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购进入厂。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添加国家标准以外的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严把产品出厂检验关,按标准对产品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建立销售台帐,并留样备查,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其产品定期抽检,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依法召回问题产品,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查处。
3、强化对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对具备生产条件、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小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其生产行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水平。对具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但生产条件较差,达不到许可要求的小企业(小作坊),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督促其加快升级改造步伐,尽快达到生产许可条件。对整改无望或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三无”小企业、小作坊,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