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即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工商信息单复印件;
(二)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申请;
(三)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决议,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及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签字;
(四)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经律师事务所确认的由我市股权托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股东名册和托管证明。股东名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股份总额、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及质押状况、居民身份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代码;
(六)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复印件;
(七)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八)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股东转让其股份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书;
(九)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十一)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第四条 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之日起,根据本办法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形式审查合格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确认函。如审核过程中发现高新区非上市公司所报材料的内容不完整,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受理文件时间自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收到补充材料的当日起重新计算,逾期不补交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五条 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经确认符合试点企业基本条件后,按国家有关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具有从事股份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
第六条 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所出具的同意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确认函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