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申请与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本办法资助资金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应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可从深圳高新区网站www.ship.gov.cn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
第十四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应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第十五条 申请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应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推荐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协议书复印件;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六)企业在代办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七)企业实际支出的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时准备原件供查验。
第十六条 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本年度市产业发展资金计划,确定本年度获得资助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名单以及核定资助额,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向社会公示10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对有异议的公示项目,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七条 审查合格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凭相关拨款凭证到市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将资助款拨入企业的账户。